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1、承擔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應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2、從事水利工程檢測人員熟悉相關檢測業務,取得從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3、質量檢驗中使用的計量器具、試驗儀器儀表及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并具備有效的檢定證書。
4、工程質量檢驗方法應符合SL631-637《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和國家及行業現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5、工程質量檢驗項目和數量應符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
6、工程質量檢驗數據應真實可靠,檢驗記錄及簽證應完整齊全。
7、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8、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抽樣檢測。工程質量抽檢項目和數量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
9、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施工單位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0、工程中出現不合格的項目時,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原材料、中間產品一次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及時對同一取樣批次另取兩倍數量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則該批次原材料或中間產品應定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2)混凝土(砂漿)試件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3)工程完工后的質量抽檢不合格,或其他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合格后才能進行驗收或后續工程施工。